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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文明建设入宪,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!

2018-03-13 点击数:1576

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3月11日下午经投票表决,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。“生态文明”两次写入将要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宪法修正案。这标志着,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出了符合国情的中国特色发展道路、中国特色法治模式和中国特色环保策略,步入了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发展的新阶段。

一、相关内容修改

1、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汇总,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:“推动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,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、民主、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”修改为:“推动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、精神文明、社会文明、生态文明协调发展,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,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”

2、宪法第八十九条“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”中第六项:“(六)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”修改为:“(六)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、生态文明建设”。

二、生态文明立法进程

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、最严密的法治,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。从发展历程来看,生态文明的立法进程蹄疾步稳。

1、1978年,环境保护概念首次纳入宪法范畴,提出“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,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”;

2、2012年,“美丽中国”写入党的十八大报告,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;

3、2017年,党的十九大报告将“生态文明”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只有明确了生态文明的思想阐述和原则界定,才能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遵循。

近年来,正是以生态文明为指导,《环境保护法》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等专项法律法规相继得到修订。通过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,全党全国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,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得以加快形成。因此,生态文明入宪既承接了以往的立法趋势、节奏、进度,也为下一步制定更细致更有效的生态法规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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